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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4章 山水集团的判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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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省高级人民法院,刑事审判庭。

  上午九点,法庭內庄严肃穆。

  旁听席上坐著二十多人——省检察院的办案人员、山水集团的债权人代表、京州市政府的特派观察员、几家媒体的记者。

  被告人席空著,高小琴已逃往境外,始终没有到案。

  但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在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確实充分的情况下,可以缺席审判。

  审判长敲响法槌,宣布开庭。

  “被告人高小琴,女,1975年出生,原山水集团董事长、法定代表人。

 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、行贿罪、串通投標罪,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
  被告人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本院依法缺席审理。”

  审判长的声音在空旷的法庭里迴荡,旁听席上一片肃静。

  “现在请公诉人举证。”

  检察院公诉人起立,宣读起诉书。

  “被告单位山水集团有限公司,自2008年至2015年间,通过串通投標、非法经营、高利转贷、行贿等手段,非法获利数额特別巨大,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,损害国家利益。

  其行为已触犯《华国刑法》相关条款,构成非法经营罪、行贿罪、串通投標罪,且情节特別严重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  接著,公诉人列举了七项主要犯罪事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