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94章 山水集团的判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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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一、在承接京州市多个市政工程项目中,与赵瑞龙等人串通投標,中標后非法转包,牟取暴利;
  二、通过京州城市银行等金融机构,以虚假贸易背景套取信贷资金,再高利转贷给其他企业,非法获利数亿元;
  三、向京州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肖钢玉、汉东油气集团原董事长刘新建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数额巨大;
  四、虚构项目、偽造合同,骗取政府专项补贴和奖励资金;
  五、未经批准,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,充当“地下钱庄”;
  六、以“諮询费”“服务费”等名义,向多家关联企业输送利益,协助洗钱;
  七、通过虚构工程量、虚增材料价格等方式,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於填补其他项目窟窿。
  公诉人出示了银行流水、合同文件、证人证言、审计报告等两百余份证据。
  由於山水集团帐户已被冻结,所有纸质、电子证据均调取完毕,证据链完整。
  高小琴逃逸,由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,援助律师象徵性当庭提出。
  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高小琴未到庭,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当庭质证。
  公诉人予以回驳。
  高小琴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,且已出逃境外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关於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,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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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涉案证据均经侦查机关依法提取,並经审计机构、鑑定机构出具报告,足以採信。